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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2023-05-02 09:27:11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近日印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行业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业能力。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交易档案归档和协助异议、投诉处理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处理异议和投诉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该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并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一并列明。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招标文件澄清的方式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行为实行记录管理。根据情节轻重,将上述行为分为不规范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采集必要的证据,在“一代理一评价”中予以扣分。“一代理一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每发现一个不规范行为扣0.5分。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一代理一评价”工作,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提出“一代理一评价”扣分建议,并附必要的证据,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扣分。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推送的不规范行为记录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规范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推送后,应当予以扣分。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需给予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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